危險貨物托運人在辦理托運時必須做到:
1.必須向已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資格的運輸單位辦理托運;
2.必須在托運單上填寫危險貨物品、規格、件重、件數、包裝方法、起運日期、收發貨人詳細地址及運輸過程中的注意事項;
3.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危險貨物,必須分別托運;
4.對有特殊要求或憑證運輸的危險貨物,必須附有相關單證,并在托運單備注欄內注明;
5.托運未列入《汽車運輸危險貨物品名表》的危險貨物新品種,必須提交《危險貨物鑒定表》。
凡未按以上規定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托運,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的,由托運人承擔全部責任。
危險貨物承運人在受理托運和承運時必須做到:
1.對托運人填寫的托運單和提供的有關資料,予以查對核實,必要時應組織承托雙方到貨物現場和運輸線路進行實地勘察,其費用由托運人負擔。
2.承運爆炸品、劇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溫的有機過氧化物,使用受壓容器罐(槽)運輸烈性危險品,以及危險貨物月運量超過100噸,均應于起運前十天,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報告危險貨物運輸計劃,包括貨物品名、數量、運輸線路、運輸日期等。
3.在裝運危險貨物時,要按《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》規定的包裝要求,進行嚴格檢查。凡不符合規定要求的,不得裝運。危險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貨物嚴禁混裝
4.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,運行中司乘人員嚴禁吸煙,停車時不準靠近明火和高濕場所;停車時應當有專人看管;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,不得在居民聚居點。行人稠密地段、名勝古跡、裝有液化氣體的車輛附近、大中城市的市區和風景游覽區停車;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,運輸爆炸品、放射性物品及有毒壓縮氣體、液化氣體的車輛,禁止通過大中城市的市區和風景游覽區。
5.運輸結束后必須清掃車輛,消除污染,其費用由貨主負擔。
未按以上規定受理托運和承運,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的,由承運人承擔全部責任。